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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授予国家等级救助管理机构称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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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4

民政部关于授予国家等级救助管理机构称号的决定

民发[2012]232号

  自2011年民政部发布《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并印发《关于开展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1〕358号)以来,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高度重视,积极动员部署,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强化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较好满足了流浪乞讨人员求助服务需求,有力推进了救助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涌现出一批符合国家等级规定、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救助管理机构。民政部决定,授予河北省石家庄市救助管理站等24个单位“国家一级救助管理机构”称号、山西省晋中市救助管理站等40个单位“国家二级救助管理机构”称号、河北省唐山市救助管理站等54个单位“国家三级救助管理机构”称号。同时,为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各地开展国家等级救助管理机构创建工作积极性,民政部决定对河北省石家庄市民政局等40个贡献突出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被授予国家等级救助管理机构称号的单位,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戒骄戒躁,创新发展,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大成绩。全国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贡献突出单位要继续全面、深入地推动本地区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引导基层形成良好的争创氛围和有效的救助机制。

  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益。要向国家等级救助管理机构和贡献突出单位学习,以等级评定工作为抓手,努力开拓创新,不断提升救助管理与服务水平,为推进新时期救助管理工作科学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民政部

  201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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