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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地板”变成“天花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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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3

近日,江苏、四川和辽宁分别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江苏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320元调整到1480元。至此,2013年以来,全国已有18个省市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见7月2日《东亚经贸新闻》)

  各地纷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善莫大焉。自最低工资制度在1894年的新西兰诞生以来,现已成为世界各国通行的制度。我国于1993年借鉴国际经验确立最低工资制度,成为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制度。

  但我们似乎也不应该陶醉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再次提升。众所周知,最低工资标准在执行中常常发生异化——本应是“地板工资”的最低工资标准,却往往成为“天花板工资”,很多企业就照着最低工资标准给员工发工资,失去了“最低”的制度本意。虽然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连年提高,但笔者以为,还是要谨防最低工资标准“掺水”——“最低”成“最高”。

  现实中,不少企业为了获取更多利润,把所谓包吃、包住及各种补贴也当作工资合并计算,以此忽悠打工者,致使打工者的工资实际上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有一些企业采取延长劳动时间、提高劳动定额等方式来规避最低工资制度。因此,在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中,不仅要保证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地,还要认识到,最该关注的不应是“最高一档的最低工资标准”,而应是“最低一档的最低工资标准”。最短的木板决定了木桶的容量,最低一档工资标准决定了该地区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唯有如此,才能避免不良企业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异化”和扭曲。

  不仅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还要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合理增长机制,让广大劳动者,尤其是底层劳动者能分享经济发展成果,从而保障其权益,调动其劳动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形成一种良性互动。

  同时,要建立企业与工人们的激励相容机制,提高企业对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执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给予遵守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尊重劳动者权益的企业相应的经济激励,而对不遵守相关法律、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雇主以经济惩罚,使保护劳动者权益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雇主目标相容,促进最低工资制度及相关法律的实施。

  美国学者罗伯特·布吕埃尔曾在《最低工资的含义》一文中指出,工资不仅仅是维持最低程度温饱的费用,而且更多的是足够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劳动报酬,公平的工资应该能够满足劳动者住宿、饮食、交通、服装、医疗、宗教生活、休闲娱乐和书籍报刊等生活项目。那么,在我国多数省市最低工资标准与职工平均工资之比大都在40%以下,与国际上通常为 40%~60%的标准相去甚远的事实面前,理应重申一个常识——“最低工资标准”的本位是“最低”,一定要防止最低工资标准的异化和扭曲——“最低”成“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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