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辉)被指派从事医院保洁工作的任某被同事撞伤后,东家承诺为其支付5万元补偿款,但支付3万元后戛然而止。任某遂将兰州鑫源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要剩余的2万元补偿款。7月4日,记者获悉,安宁区法院一审对此案作出判决,兰州鑫源物业公司支付任某补偿款2万元。
任某是兰州鑫源物业公司的一名员工,2012年4月,经指派服务在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安宁分院做保洁工作。半年后,任某在工作时被同事撞倒并摔下垃圾台,送往该院接受治疗后,东家兰州鑫源物业公司为其支付了医疗费3.9万元,餐费500元。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约定兰州鑫源物业公司一次性再支付任某各项补偿款5万元。但2012年12月4日,该公司支付任某3万元后,余款至今未付。
安宁区法院审理认为,任某和兰州鑫源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部分履行了合同,故该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合法有效。兰州鑫源物业公司辩称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是被迫签订而非自愿,但其未提供证据,故对其辩解理由也不予采信。兰州鑫源物业公司至今拖欠任某补偿款2万元不付,对纠纷的酿成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对任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