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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岂能只收费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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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物业

2014-08-19

“以前电动车充电卡没钱了,去物业就能充,但是现在,要想往卡上充钱,得先和物业签免责声明,否则就不给充。”日前,郑州市联合花园小区居民赵迎波向大河报记者反映:“小区电动车频繁被盗,面对如此恶劣的安保形势,物业不思如何改善服务、加强安保,却要求业主签署一份‘若丢东西,业主自担’的声明,这样合理吗?”

毋庸讳言,业主与物业因失窃案件而各执一词的事情时有发生,更有甚者多次对簿公堂。在业主看来,既然物业已经收取了物业费,就理应提供相应的服务,而治安状况无疑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但在不少物业公司眼中,物业费不是治安费,因此发生失窃案件与己无关,这也正是多数物业公司在此类纠纷中的惯常措辞。

实际上,物业公司在这里显然是偷换了概念——无论物业费中有没有单独列出治安费这样的条款,维护小区治安都是其不可推卸的职责。《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由此不难看出,面对小区频频失窃的现状,物业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安全防范工作到位,电动车失窃案件何以一再发生,乃至于到了以不让充电为要挟强制业主签订“免责条款”的地步?

更进一步说,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包括法定义务,同时还包括合同义务。现实生活中,多数物业公司都在社区公约或管理章程等文件中,承诺对小区物业及居民人身、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显然不是轻飘飘一句“没有收费”就能推卸的。

无论是从道义上还是法律上说,物业公司都不能对业主蒙受的损失视而不见,尽管道理如此,业主想要讨还一个说法却总是充满艰辛。在物管企业与业主利益的天平上,业主永远是弱者,别出心裁的所谓“免责协议”无疑为此提供了注释。这种“免责协议”的荒诞不值一驳——业主掏钱聘请物业管理公司,为的就是能够享有更好的居住环境,如果物业公司只收取管理费用而无视自己的服务义务和管理职责,那业主还请这样的物业公司做什么呢?

面对频繁发生的失窃案件,物业公司首先应检视自身工作、加强日常管理,即使免责也是建立在积极履职、毫无过错的基础上,如此一面承认管理失误,一面强制业主息事宁人,如何不被人理解为“仗势欺人”?只要有此类只管收费而无视服务的物业公司存在,各类纠纷几乎在所难免。要想使业主摆脱目前的维权困境,有关部门不仅应依据现有规定加强监管,而且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方面的制度法规,为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更多、更便利的维权途径。

提到小区频频丢车,这家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满腹委屈:“不是工作不做,而是做起来有难度。”其实,不仅是安保,在小区管理的不少环节,都不同程度存在物业公司有心无力的局面,而这也正是大包大揽式物业企业共同面对的困境。缓解这样的矛盾,不妨尝试细分物业管理市场以提供更为优质而专业的服务。在国内的某些城市,小区的保安、设施维护、绿化和卫生等领域都分别委托相关的专业公司管理,如此不仅使收费更加公开透明,业主也可以自由做出选择,而物业管理也只是负责沟通业主以及协调专业公司的工作。这样的优势显而易见——既可以避免物业公司什么都想管却又什么都管不好的矛盾,也可以避免因各种无法落实的承诺所导致的物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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