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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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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6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一)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单独直接投资或者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的企业。其中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而中国投资者仅指与外商共同投资举办企业的中国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目前,在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权和份额的比例不同,可分为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以其是股权式还是契约式又可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两种。外商独资企业又叫外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法律规定

  国务院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制定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该规定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大类。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该规定和国家经济技术发展情况,定期编制和适时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该《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项目的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概念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国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同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简称为合营企业。掌握了合营企业的概念也就掌握了其法律特征的要点:

  (1)合营企业至少有一方为外国投资者,同样也至少有一方是中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团体或个人。中国投资者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是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注意这个特点的涉外因素含义,特别是中方的个人不能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的当事人。

  (2)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并受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保护。中国法人是合营企业适用中国法律的基点。

  (3)合营企业是中外双方投资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同投资即中外双方都要有投资,其中外方投资比例一般不得少于25%,否则,不享受合营企业的待遇。

  (4)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狭义和广义的两种理解:狭义的理解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即指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简称《合营企业法》)。广义理解是以《合营企业法》为基本法,包括调整合营企业内外管理与经济协作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审批设立合营企业的机构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当拟设立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限额之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已经落实,并且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平衡的情况下,可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委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二)、设立合营企业的程序:

  设立合营企业的程序如下:

  (1)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企业主管部门核准,再报当地计划委员会协调批准。

  (2)向审批机构报送正式文件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国合营者负责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正式文件: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这其中我们要注意区别提交的相关文件的作用:可行性研究的内容一般与初步可行性研究相同,但可行性研究必须为项目的投资提供技术、经济和商业上的具体依据,提出完整的细目分析。合营企业的其他文件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形成的。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营企业章程,是按照合营企业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3)审批机构审批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登记

  《合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

  (一)组织形式

  我国《合营企业法》第4条明确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条例》第19条明确了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在合营企业中没有股东大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合营企业的领导制度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而合营各方所认缴的出资额的总和即为合营企业的资本,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即为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要注意以下问题:(1)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申,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应低于25%。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3)合营企业的一方如同合营伙伴以外的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的,应当经合营他方的同意。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4)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同时,应符合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专项规定。

  (三)中外合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其中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合营企业的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与清算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期限,是指合营各方根据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经营目标的期望,在合营合同中对合营企业存续期间的规定。要注意对于限制类的中外合资经营项目,必须约定经营期限。对于属于国家规定鼓励投资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企业,除上述行业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年至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低的项目,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者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或者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50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在50年以上。

  (二)合营企业终止的原因。

  1、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2、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5、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争议的解决

  合营企业争议解决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五、与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1、在审批机构上;

  2、在投资者范围上;

  3、在注册资本管理上;

  4、在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上;

  5、在利润留成上。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概念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定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指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用书面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经济组织。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指调整合作企业在设立、终止、以及合作企业在经济管理和经营协作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外资企业法

  一、外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的主要特征是:(1)它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并且是由外国投资者经营的;(2)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3)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4)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自承担法律责任。

  (二)外资企业法,是确定外资企业的设立、终止以及经营管理和生产协作过程中的地位和调整其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应当至少符合一项下列条件:

  其一,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的。

  其二,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有余的。

  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包括: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邮电通信;中国政府规定的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其他行业。

  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包括: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房地产、信托投资、租赁。

  三、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1)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经营管理:

  外资企业的自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应当用申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中文。

  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外资企业以往年度的亏损末弥补时,不得分配利润,以往年度的末分配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外资企业应当独立核算。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依照中国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编制。以外币编报会计报表的,应当同时编报外币折合为人民币的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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