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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业委会的关键“三维”:指导、调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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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4

 海洋之心 (心系民生)

昨日下午珠海住建局就《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的修改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代表们热烈讨论了对业委会权力监督这个话题。不少听证代表提出,业委会作为一个常设机构,权力似乎不太受监督,应该多设一些规范他们的行为。(见今日南都珠海读本03版)

首先应该明确一个事实:业委会的权力是谁赋予的。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业委会应该只是一个执行机构。各地的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都会有这么一条规定:“业主大会决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这么一说来,似乎问题很简单,对业委会不满意,等业主大会的时候不选他们就是了。可是实际操作中,往往各地都有这么一个困境,对业委会不满的业主往往属于少数,而很多小区的业主大会条例又规定业主大会除了定期会议外临时会议一般由业委会来召集。个别业主要针对业委会的行为临时召开业主大会相当困难。

那是不是要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管理业委会?业委会是为了监管物业管理公司而设置的,而物业管理公司——— 正如其名——— 是为了管理小区公共物业而存在的。为了管理小区公共物业,需要再设置一个常设的管理业委会的机构否?叠床架屋式的管理不可能有更好的管理效果,徒增繁琐尔。

那业委会就不需要管理了么?当然不是。业委会当然需要管理,而且目前已经有“主管”部门,不过是另外三个“维度”的管理。如果业委会的日常运作依然经常让业主不满意,那或许应该从这三个“维度”的管理上下功夫。

一是“指导”的维度。业委会和业主大会都有指导部门,如住建局。业主大会制定的章程应赋予业委会多少权责?小区是否需要约定公用银行账户?这些问题各小区的业主要求都不一样,制度建设需要指导,这个环节不能忽视。

二是“调解”的维度。物管问题很多时候不是物业的问题,是人的问题,居委会积极介入,其实能调解大部分的矛盾。

三是“止纷定争”的维度。人常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都说有理,要分出个是非来怎么办?国家有物业方面的法律如《物权法》等,真有闹得要分是非的问题,就交给法律吧。 朱芳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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