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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司法人员携手共建新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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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

2015-08-24

原标题:律师和司法人员携手共建新型关系

孟建柱书记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指出,法律职业的共同追求,决定了司法人员和律师在扮演好各自角色的同时,要平等相待、互相尊重、互相支持,构建新型关系。这为司法人员与律师建立新型关系指明了方向。

近年来,极个别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关系不正常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勾肩搭背、称兄道弟、不分彼此,互相利用、权钱交易、利益输送,是所谓“同一型”;二是互不信任、互相对立、互相诋毁、互相攻击,是所谓“决裂型”。两种不正常关系均违背了司法和法律服务的职业属性,背离了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的使命,损害了司法形象,动摇公平正义的司法性质,危害极大。我们应当深刻反思不正常关系产生的根源,采取措施建立新型关系。

一是律师执业权利尚未得到充分保障。司法实践中,作为辩方的律师执业权利经常得不到保障,所谓的“老三难”“新三难”问题,都反映出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人为限制。在此情况下,个别人通过不正常手段和渠道达到目的。“同一型”的关系中,个别律师通过建立与司法人员之间的同一利益,影响司法人员、影响裁判结果;“决裂型”关系中,个别律师通过对司法人员指责、攻击博取关注。特别是在我国社会已进入互联网时代,“决裂型”关系更容易引起社会关注,这就是近年来“决裂型”关系甚嚣尘上的原因。

二是法律共同体尚未完全形成。正像孟建柱书记所讲,法律职业的共同追求,决定了司法人员和律师需要建立新型关系。但现实中,少数司法人员放不下“官”的意识、“官”的架子,少数律师经不住商业化的诱惑,这使得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共同的价值遵循发生变异,如果任其异向而行,必然失去信任、互不理解、互相指责、互相攻击。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是建立司法人员和律师新型关系的根本措施。对广大政法机关来说,充分保障了律师执业权利是建立新型关系的治本之策。与此同时,律师管理上,必须匡正律师在参加司法活动时过分商业化的倾向,加强对律师行为的规范。孟建柱书记的讲话将建立司法人员和律师新型关系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融为一体,体系科学、逻辑严密,找到了建立司法人员和律师新型关系的根本措施。加强法律共同体建设,严格规范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势在必行。三是对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关系的规范不够。孟建柱书记在讲话中说:“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法官同律师的接触作出严格限制,严禁法官和律师私下会见,甚至要求法官和律师不能共同出入酒店。”孟书记的论述对问题的认识非常精准。这方面我国还有不少欠缺。特别是我国法治传统相对薄弱,律师事业起步较晚,司法文化尚未成熟和完善,司法人员和律师对处理彼此关系尚未形成自觉,任务更重,须以更加严格的规范加以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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