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院出台制度全方位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意见》总计44条9个部分,从保障律师对案件流程信息的知情权、调查取证、参与庭审的各项权利等方面维护律师执业权利
本报讯 (记者 刘冰玉)昨(27)日,成都中院举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在广泛征求律师、法官和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成都中院制定并下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对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进行了有益探索。《意见》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记者了解到,相较于其他地方性法规和地方司法文件,《意见》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新亮点。
构建立体化全天候服务网络
《意见》规定,律师可以通过成都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包括各点位)和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当事人平台,就本人代理的案件提出预约立案、联系法官、提交材料、签收文书、信访投诉、查阅卷宗、查询进度、诉讼缴费等事项;与成都法院签约备案的律师,可以就本人代理的案件通过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签约律师平台办理网上立案和其他诉讼事项。
律师进入法院更方便快捷
《意见》指出,律师到法院办理诉讼事务,经有效执业证件查验和登记后即可进入,一般无需进行人身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同时要求有条件的法院设置律师出入法院的专门通道,没有条件设置专门通道的法院,应保障律师优先通过安检通道。
同时规定,随律师同行的实习律师、律师助理进入法院,亦无需进行人身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持书面授权,凭律师事务所盖章的工作证,可以领取相关诉讼文书。
可提前3天申请延期开庭
在诉讼活动中,律师确因庭审时间冲突等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庭审的,提前3日向法院书面提出变更开庭时间的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且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的,可以重新安排开庭时间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
法院可为律师开具调查令
在民事诉讼中,律师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可以书面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法院应及时向律师开具。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积极探索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实行“最后一问”制度
背景《意见》还明确,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结束前,独任法官或审判长应询问律师“是否还有新的意见”,或“是否还有补充意见”,或“还有没有最后要陈述的意见”等,切实保障律师在法庭上充分完整表达诉求和意见,切实保障律师在法庭上充分完整表达诉求和意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对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作出了总体部署,最高法《四五改革纲要》明确提出“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强化控辩对等诉讼理念,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依法保障律师履行辩护代理职责,落实律师在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在广泛调研基础上,成都中院出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