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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应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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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1

  此次“两院三部”新规的出台回应了实践中的诸多司法顽症,试图打造良性司法生态的指向亦是清晰而明确的。至于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能否借此得以根本改观,就有待新规落实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这被认为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促进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也被寄予了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两院三部”来说,有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其实没少下发,但律师权利被侵害的个案仍时有发生。文本与实践的距离,就是新规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律师执业权利屡遭侵犯,显然并不是“无法可依”,也不是“无规可守”,而是诸多法律、法规被执行主体有意或无意地漠视。更严重的是,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在很多时候并不需要承担多么不利的法律后果。权、责、利的脱节,成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短板。

    当然,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不力,并不是法律职业者的孤例。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同样欠缺。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要指向的实质是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良好生态圈。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律师的执业权利,与法官的审判权、检察官的检察权一样,都应得到平等尊重,这样的理念转变注定不是一朝一夕之功。但同时,权利保障也不能停留在纸面上,它需要一点一滴地实质推进。

    此次《规定》所强调的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对应的仍是司法实践中的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顽症,且这些顽症主要表现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辩护律师在某些领域甚至成了“高危职业”,这不该是法治的常态,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上述种种律师执业权利,虽以律师的身份为载体,却是不折不扣的基本人权,亦可视为公民权利保障的一部分。随着法律的日益技术化和专业化,被告人多数缺乏足够的法律素养,难以运用法律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正因为自行辩护有着诸多不利因素的限制,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才更显得不可或缺。一方面,律师通过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使其免受非法侵害,或在遭受侵害后能及时得到法律上的救济;另一方面,律师职能的充分发挥,也成为约束公安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和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必备条件。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同,保障律师权利的实现也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由于深受国家本位主义的影响,律师在诉讼中的应有地位长期得不到较好彰显。此次“两院三部”新规的出台回应了实践中的诸多司法顽症,试图打造良性司法生态的指向亦是清晰而明确的。至于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能否借此得以根本改观,就有待新规落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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