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北京知名律师 > 案例解析 > 偷盗车辆撞死自杀的人应当赔偿吗?

案例解析

偷盗车辆撞死自杀的人应当赔偿吗?

2014-10-09 16:35

  案情介绍:

二十年前,张老汉年老得子,欣喜万分,把自己能给的一切都给了儿子。但盲目娇宠过度导致儿子缺乏管教,品行不端。前不久偷了他人一辆桑塔纳,结果第二天出行时撞死一个寻求短见的人。现在被撞的一方聚集多人多次找到张老汉家,说儿子盗窃机动车撞了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全额赔偿他们的损失。可是,是那个人故意冲向儿子驾驶的车辆的。请问儿子该赔偿吗?

律师说法:

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代农村律师分析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但是盗窃人、抢劫人或抢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责任划分仍然是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来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需要予以明确的是,盗窃、抢劫等违法行为并不等于第76条规定的机动车一方过错机动车一方过错不是指盗窃他人机动车的过错,而是指机动车一方存在违反交通安全通行规则或者机动车不适驾等关系到机动车驾驶运行活动危险性的过错。 
因此,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张老汉儿子的盗窃行为,应当由行政法或者刑法来进行处罚,而不应该体现在受害人的赔偿上。所以,如果能够证明对方是故意碰撞他所驾驶的机动车,那么就不需要对此进行赔偿。

联系我们更多
北京知名律师

电话:18621367082
传真:0552-3123114
邮箱:1159418368@qq.com
地址:北京朝阳区北辰大厦
客服中心
于先生: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x

填写举报信息

提示:请填写您的实名信息,中国114黄页承诺对您的信息进行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