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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下班途中出车祸 老板与司机被判共担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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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9

 定陶一女子受章某雇用打扫卫生,干完活后统一乘车回家,途中不慎发生车祸死亡。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女子家人将老板章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老板章某和当事司机均需赔偿死者家人相应费用。

  2013年8月18日,章某雇李某等二十几人打扫卫生,由章某和其雇用的司机袁某开车负责接送上下班。当天中午下班时,因章某有事,李某等二十几人便乘坐袁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回家,而李某则站在副驾驶旁边位置。途中,有人喊了一声“包掉了”,袁某赶紧刹车,站在副驾驶位置上的李某不慎从车上摔下。

  随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家人向袁某索赔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要求袁某在已支付的10万元以外,另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222000元。

  近日,菏泽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章某雇用李某等人打扫卫生,并口头约定了劳务费用,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李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应认定为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袁某作为驾驶员,应知道农用机动三轮车禁止载人,袁某违反规定载人后,又未能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致使乘坐人李某不慎摔下致死,且袁某为无证驾驶,存在重大过失,应与章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章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司机袁某追偿。

 

  同时,李某作为成年人未能谨慎地注意自身安全,保证自己处于安全状况,其本人应当预料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站在副驾驶一侧会发生危险,对于发生本次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判定章某、袁某承担该事故60%的责任为宜。章某、袁某应支付原告的赔偿费用187245.02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0元,为87245.02元。(记者 邢孟 通讯员 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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