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核查电表起争执,在小区门口张贴“告示”诬蔑业主不交物业费和电费
本报讯(记者 沈右荣 通讯员 汉法)与业主发生分歧,物业在小区门口贴“大字报”,称业主煽动其它业主不交物业费和电费。业主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侵害名誉权。昨日,江汉区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贴“大字报”赔礼道歉。
小区门口贴“大字报”指责业主
王某是江汉区某小区业主,房子住着一家四口。
今年8月2日,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到王某家中核查电表,双方发生分歧。同月4日,王某等人与物业公司再次发生争执。物业遂制作《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公司电工到36号业主家核查线路,遭到其全家攻击和威胁......36号业主不仅不缴纳物业费和电费,还走家串户煽动其他人不交。”
《情况说明》制作了多份,分送给房管局、供电局、派出所等机构报备,并散发给业委会成员及部分业主。此外,还印了一份张贴于小区门口。王某得知后,将其取下。
认为物业公司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王某一家4人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抚慰金两万元。
法院判物业贴“大字报”道歉
物业公司称,《情况说明》内容是事实,所谓“大字报”,是王某抢走且自行张贴于小区门口的。
办案法官深入小区走访28名业主,除业委会成员外,有1名业主表示收到《情况说明》,6名业主在小区门口看到过。
法院认为,侵害公民名誉权是指以口头、书面等形式诋毁、诽谤公民名誉,给公民造成伤害的行为。
此案中,物业公司行为一定程度上贬低了王某全家人人格,侵害了名誉权。考虑到侵害名誉权的具体情节及王某及家人的实际损失,法院不支持2万元精神抚慰金。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5日内在小区内刊登道歉函(内容经法院审核),向王某全家人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