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窨井无盖婴儿摔死 法院判决物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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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物业苏州保安公司

2014-03-27

  本报讯(通讯员 周春晓 记者 陆季惠)业主在小区内散步时不慎一脚踏入窨井内,怀中的婴儿被重重摔在地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失职,而物业方认为,窨井在绿化带中,不是正常活动场所。究竟物业方是否需要为此事故担责?业主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

  去年,李某怀抱十个月大的孙子在小区内散步,穿过绿化带时不慎一脚踏入一个窨井内。李某一个踉跄,孙子被重重摔倒在地并大哭了起来。李某哄了哄孩子,见孙子慢慢睡去,以为并无大碍。回家后,李某发现孙子情况不妙,紧急将其送往医院,最终孩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悲痛过后认为,当时窨井未盖井盖,井边也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是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善导致了这次事故发生,就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但多次交涉无果。于是,李某以儿子、儿媳的名义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孙儿的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等。物业公司则认为事故地点在小区绿化带中,不是居民正常活动的场所,而且李某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没尽到最大程度的谨慎、注意义务,因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者,对小区包括窨井盖在内的公共设施负有管理、维护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的义务。事故发生时,涉案窨井的确存在未盖现象,物业公司也不能证明其对未盖的窨井尽到了管理职责,故对于原告的损失,物业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另外,李某监护不力是导致孙子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婴儿的死亡承担15%的赔偿责任。后物业公司不服上诉,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近年,因窨井丢失井盖导致人员伤亡的事件不断频发,法官呼吁相关责任单位一定要加强井盖的防护措施,发现井盖毁损或缺失,要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更换、维修,避免类似的惨剧再次发生。

(责编:吕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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