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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物业:对286户增收物管费为何95户能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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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7

 本报讯 (记者 李广军)业主和自己选举出来的业主委员会,本来应该是“一家人”,但雨花区一小区的4位业主,却将业主委员会告上了法庭。因为这4位业主觉得,业主委员会与小区物管签订的合同以及提高物管费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记者昨日获悉,雨花区法院近日受理此案并进行了宣判,驳回了业主的诉讼请求。

  “我们小区有业主286户,召开业主大会时到会人数147户,同意物业费涨到1.5元/月并与物管公司签订合同的为95户,不到业主户数及专有面积的一半,法定不能通过;同时,业委会与物管公司签订的小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也应该属于无效合同。”4位业主请求法院判令撤销“物业费按每平方米1.5元每月缴纳”的决定以及业委会与物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法院经审理查明,谢女士等居住的小区共有业主286户。此前该小区选举产生了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并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该规则第八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需要投票表决的议题……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随后,业委会与某物管公司签订了一份2012年8月31日到期的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小区物业费为每平方米1.1元。2012年6月,小区物管公司以物价上涨、成本增加为由,向小区业委会提出提升物业费标准的请求。鉴于此,小区业委会发布公告,通知小区业主于2012年8月26日上午9时30分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并表决是否同意将物业费由每平方米1.1元提升至1.5元,并决定是否与物业公司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2012年8月26日,该小区召开业主大会,经复查,149户业主参与投票,其中同意物业费涨至1.5元每平方米并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为95票。2012年9月1日,业委会与物管公司签订小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业委会委托物管公司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物业费为每平方米1.5元,期限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小区全体业主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合法有效。就物业费涨价和是否与物业公司续约的问题上,小区业委会于2012年8月26日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实际参与表决的业主为149户,已经超过全体业主的一半且该149户业主的专有建筑面积已经超过小区总建筑面积的一半,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八条规定,将未参与表决的业主人数计入已经表决的多数票进行统计。

  (原标题:对286户增收物管费为何95户能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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