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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保安:保安队长收好处费放车进公司偷空调压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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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6

保安中队长结伙他人参与盗窃公司空调压缩机,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该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6日晚,梁某祥与周某林、陈某辉、张某福(均另案起诉)、曾某辉、“东哥”等人(均另案处理)预谋盗窃中山市黄圃镇某大型电器有限公司的空调压缩机。次日凌晨,张某福雇请货车伙同周某林窜至上述公司盗得存放在该公司B 3车间的压缩机1138台(共价值人民币432440元)。随后,被告人梁某祥收取“好处费”15000元后即对上述货车予以放行,张某福等人将该批压缩机运出销赃。

 同年3月12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番禺大洲工业区仓库、佛山禅城区仓库缴获上述被盗压缩机共1138台。同年5月22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东联兴贤路一出租屋抓获被告人梁某祥。破案后,公安机关已缴回全部被盗压缩机发还被害单位。

  据介绍,被告人梁某祥为公司保安中队长,2004年开始开始担任公司保安,其上班期间负责指挥保安员按哨位区域巡检,在大门口执勤时则主要负责查验进出公司的货车并核对货物信息,对于要离厂而未能提供本公司放行条的货车必须扣留并及时核查,未核实清楚,不得放行。梁某祥在收取他人“好处费”后即私自决定放行。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梁某祥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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