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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商局查资料查进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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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3

一审判决公安违法 二审认定公安未违法遭省检抗诉 再审维持二审判决

深圳一名律师到番禺工商局查资料过程中,与该局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其报警后,反被番禺公安以影响正常办公秩序为由拘留十日。为此,他将番禺公安告上法庭。案件的焦点在于,律师和番禺工商局对案情各执一词,律师称因工商人员的无理取闹而导致双方冲突,恰恰相反的是,工商局多位证人的说法是,该名律师未按规定到访并大吵大闹影响该局工作秩序。到底孰是孰非?

本报讯 (记者刘晓星)律师与工商局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最后律师被送进了拘留所,律师为此将番禺公安诉上法庭。一审一度判决番禺公安行政决定违法,但二审却认定公安并未违法,只是处罚畸重。记者昨日了解到,该案经广东省检察院抗诉后,广州中院启动再审程序,最终结果仍是维持了二审判决。

律师与工商争执被拘十天

崔律师诉称,2008年7月31日,律所指派他到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查阅一家企业的工商登记档案。当日上午11时11分,他来到番禺工商分局,向该局保安出示身份证件并告知来意,并与该保安一道去七楼办公室询问查询事宜。

崔律师到七楼询问了该局办公室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得知该局工商档案查询是统一在政府服务大厅办理的信息,他道谢后准备去服务大厅办理业务。突然从办公室里面冲出一个人,张口就吼:“你是哪里来的律师,跑来我这里,还不快滚出去!”崔律师询问他的职务和姓名,该工作人员拒不回答,后双方发生冲突。崔律师拨打110报警,并和警察一起到了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市桥派出所。

当晚10时左右,市桥派出所用警车把崔律师送进番禺拘留所。在拘留所,市桥派出所向他送达了穗公番决字[2008]第0277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崔律师在工商局七楼办公室无理大吵大闹,严重影响正常办公秩序,致使该局七楼办公室无法办公,对其采取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在拘留决定执行完毕后,崔律师将番禺公安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公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判决公安在报纸上公开道歉。

一审认为公安证据不充分

对此,番禺公安分局辩称,2008年7月31日11时许,崔律师违反番禺工商分局来访登记规定,未经门卫登记和允许,闯入该局办公楼。该局保安人员及工作人员告诉其来访须按规定进行登记以及其所要查询的内容需要到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商查询窗进行查询,但其仍不予理会,以要找该局局长投诉为名,在该局办公区内无理大吵大闹,拉扯辱骂该局工作人员,严重影响了该局的正常办公秩序,致使该局七楼办公区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产生了较严重的后果。其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不但不模范守法,反而知法犯法,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番禺法院一审认为,番禺公安分局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崔律师在番禺工商分局办公室无理大吵大闹,严重影响该局正常办公秩序,致使该局七楼办公室无法办公的事实。另外,番禺公安分局对崔律师制作告知笔录时,应提供便利充分保障其行使陈述和申辩权利。但番禺公安分局在崔律师明确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当天晚上,作出对其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且番禺公安分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已充分听取崔律师的意见,因此,番禺公安分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程序违法。但崔律师提出公安在媒体上公开道歉的要求,法院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不予支持。

二审:

处罚只是畸重

一审判决后,崔律师及番禺公安均不服上诉。崔律师坚持要求公安公开道歉,公安则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不违法。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崔律师在已被告知番禺工商分局本局不对外提供企业工商档案查阅服务的情况下,仍擅自进入该局办公区内部。在七楼办公区,崔律师经劝说后未及时离去,未按指引补办登记手续并执意要到该局其他办公楼层,甚至有拉扯、威胁该局工作人员的言行。崔律师的上述行为扰乱了番禺工商分局的工作秩序,致使其短时间内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其身为法律工作者,知法犯法,行为影响恶劣。

番禺公安分局认为崔律师当日的行为属于扰乱机关单位秩序的行为且情节较重,但处罚畸重。据此,广州中院改判变更行政处罚决定,改为对崔律师处以拘留五日。崔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诉,省检察院随即提起抗诉。

省检抗诉:多名指证证人是工商局的

广东省检察院抗诉认为,番禺公安分局根据监控视频和证人证言来认定崔律师有严重扰乱番禺工商分局办公秩序行为属认定事实不清。该监控视频只有图像没有声音,其内容并不能证明崔律师在该局办公室内有无理大吵大闹且拉扯、言辞恐吓工作人员的行为,只能证明在案发时崔律师在案发现场,与该局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另外,本案的多名证人均是番禺工商分局的工作人员,证明力较弱。

另外,根据《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虽然番禺公安分局有为崔律师制作笔录,但番禺公安分局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告知崔律师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后,是否有提供便利条件让崔律师自行书写陈述和申辩的具体内容,或者注明崔律师放弃陈述和申辩。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番禺公安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有充分听取崔律师的陈述和申辩。

再审:有视频为证且证人证言能相证

关于番禺公安分局在保证崔律师陈述和申辩权利时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关于告知笔录的情况说明》显示,番禺公安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已告知崔律师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提供纸笔给崔律师书写具体申辩内容。其作为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完全可以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并进行陈述申辩。但崔律师未明确陈述申辩的具体内容,放弃提供书面申辩意见,对此,番禺公安分局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广州中院再审裁定维持二审判决。广州中院再审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工商局人员有意作伪证、视频资料内容虚假或存在其他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因此,证人证言及视频资料均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其次,番禺公安分局在案发后即向证人作询问笔录和辨认笔录等,各证人证言能相互印证,视频资料虽无声但所反映的现场状况与证人证言能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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